适用范围:
本级各预算单位。
文件依据:
包头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公务卡结算目录制度的通知》(包财库(2012]19号)。
具体标准和相关内容:
一、公务卡结算目录分强制结算目录和鼓励结算目录两部分。对于强制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原则上持卡人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有关规定完成公务卡财务报销手续。持卡人未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拒绝持卡人财务报销申请。对予鼓励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各单位应鼓励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并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将鼓励结算目录支出项目转入强制结算目录。
二、凡纳入公务卡结算目录的事项,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下列情况下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预算单位应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的事项,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三、各预算单位要根据公务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和公务卡结算目录的要求,建立健全单位财务内控机制,规范财务报销和会计核算程序,制定本单位实施公务卡结算目录制度的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公务卡范圈,包括已纳入政府采购的财政授权支付项目、消费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财政授权支付项目等结算目录规定的范围;明确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要明确规定预算单位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必须在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市财致局确定的定点饭店或系统内部招待所住宿,发生的公务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各预算单位要提高风险管理意识,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规范使用公务卡,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扩大公务卡消费范围。
四、预算单位年现金使用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公用经费预算的10%。随着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的深入推进,预算单位现金使用量应逐步压缩,并在报帐环节对现金业务加以限制。同时,具备刷卡条件但仍使用现金结算的支付项目市财政集中收付中心将不予提现报账。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现金。
五、包头市本级公务卡结算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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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结算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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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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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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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结算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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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项目,预算单位原则上必须要求持卡人在公务消费时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规定进行财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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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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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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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预算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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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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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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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等支出。差旅费中的其他支出项目具备用卡条件的,也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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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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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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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预算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包含餐饮费、住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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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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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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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预算单位车船等各类交通工具的燃料费(实行定点加油的单位除外)、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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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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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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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预算单位未实行转账结算的印刷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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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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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购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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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单位未实行转账结算的办公设备购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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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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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结算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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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项目,鼓励预算单位要求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规定进行财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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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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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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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预算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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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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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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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预算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和网络通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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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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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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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上述项目中未包括,但适合采取公务卡结算的支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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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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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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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预算单位未实行转账结算的房屋维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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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预算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发生的私人消费性支出,不适用本公务卡结算目录。
2、以上项目以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为基础,符合直接支付的支出项目,预算单位应办理直接支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