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以下人员需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
具体安排如下: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3月30日5:30之前将以下材料(见附件1)交到财务处综合科: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按月计征,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具体要求及资料见附件。
财务处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