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及包头市地税三分局的通知,现将2015年个人所得在12万元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情况说明如下:
2015年个人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老师需进行纳税申报,需个人先填申报表,在财务处下载中心下载申报表。务必于4月5日前报到财务处综合科,再由财务处统一代为申报。老师也可到财务处进行咨询,咨询电话:6193104。
财务处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