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包头市财政局对学校财务收支及科研经费进行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发现我校存在报销发票抬头填写不规范的问题,根据检查意见,自2015年12月起,发票抬头一律填写为“包头师范学院”,不得填写为“包师院”、“师院”、“个人”及“科研负责人姓名”等名称。
财务处
201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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