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付中心不允许报销的发票和项目
2012/05/23 作者:admin 来源: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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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财政集中收付中心规定
不允许报销的发票和项目
1、包百、王府井、蓝天、维多利等大型商场的发票
2、茶馆、咖啡馆、KTV、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的发票
3、各类旅游公司发票(包括门票)
4、内容为羊绒衫等羊绒制品的发票
5、内容为烟、酒的发票
6、内容为礼品、工艺品的发票
7、2010年以前(包括2010年)印制各种发票
财务处
2012年5月23日
上一条: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发放2011年13个月、14.5月工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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